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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2日,内蒙古证监局公告,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经查,国融证券以“财务顾问”名义实施蒲公英项目过程中,公司未制定相关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展业行为,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;该项目工作底稿归档不完整、不规范。
上述情况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,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》(证监机构字〔2003〕260号)第二十四条的规定。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内蒙古证监局要求,国融证券应引以为戒,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合规内控制度,切实提升业务质量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。
据国融证券官网发布的一则新闻显示,2017年12月8日,国融证券与辽宁蒲公英教育集团签署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》。国融证券项目团队对蒲公英集团进行业务整合,提供相应财务顾问服务,对其进行逐步规范以使其达到IPO要求,实现双赢的目标。
本文源自:金融界